靖江市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整治要点公告

 

高班、尖子班、精英班、培优班……

如今,

校外培训班越来越热火朝天,

动辄数千、数万元的补课费用,

阻挡不了家长们对补课的需求和热情。

但是现在社会上教育培训班鱼龙混杂,

有些不仅加重了中小学生的学习负担,

而且相反地孩子的成绩并没有提高,

更产生了厌学情绪,

影响了校内的正常教学.......

公 告

近期,我市正在进行相关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技术审查要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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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消防技术审查要点

一、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耐火等级

1、学校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确有困难需要相邻布置时,应布置在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防火间距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2、消防车通道、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校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4米及以下校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但楼层高度不应超过二层。校舍建筑材料严禁采用以可燃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芯材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4、食堂操作间、可燃气体液体储存间、锅炉房、配电室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与其他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开口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2小时的防火门窗,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5、儿童活动场所,主要

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4条文解释。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二、建筑内部装修

楼梯间、疏散走道和房间顶棚的装修材料必须采用A级材料,个别确因使用功能需要的部位,可采用B1级材料。

三、安全疏散

1、校舍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2、每个防火分区和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应依据相关规范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楼层不超过3层,第二至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1部楼梯(不包含儿童活动场所)。

3、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房间面积大于60平方米时,应至少设置2个疏散门。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以及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4、 校舍建筑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指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5、校舍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6、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在疏散门处安装铁栅栏和卷帘门。

7、疏散走道、楼

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疏散用楼梯和疏散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9、学生宿舍楼安装门禁系统的楼梯间门和首层外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迅速开启并发出警报的控制装置,且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10、校舍建筑疏散通道不应用墙和铁栅栏将建筑随意分隔。确因管理需要分隔的,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11、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12. 建筑内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趟门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11条第二款。

四、消防设施

1、校舍建筑的室内、外消防给水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或者《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2、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3、教学楼、学生宿舍楼的每个楼层,食堂操作间、图书阅览室等应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4、学生宿舍楼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5、建筑物消防设施原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合格的场所,消防改造应遵循建筑物原审核、验收意见。

五、其他

取消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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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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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

二、举办者

举办者资格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苏教规[2017]6号)和《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

三、办学经费

举办者申请筹备、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开办资金须存入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

单体教育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不少于20万元。培训机构存续期内,注册资金的60%作为风险保证金,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

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四、机构名称

外文名称应当与办学许可和核准登记的中文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名称或简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

培训机构的字号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中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使用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有投资关系或经该校授权使用该校简称或特定称谓的除外),不得使用个人姓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格式为“XX市(区)XX(教育或英语等)培训学校(中心)”。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格式为“XX市(区)XX(教育或英语等)培训学校(中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五、办学场所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适合办学,应当具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验收(备案)、治安措施验收。办学场所的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冠名为“学校”的,同一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



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儿童(培训对象不满14周岁)用房不得超过3层。

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须提供餐饮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相关工作人员应提供健康证。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用或借用公办中小学校的场地办学;租用其他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

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场所必须和注册地以及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增设教学点的,新增教学点相关标准要求不变。

六、办学内容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坚持立德树人,有明确的办学宗旨、目标、内容、方式、期限以及配合使用的培训教材或讲义,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不得出现开展学科类培训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七、收费退费

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立收费公示牌,

长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八、设备设施

校外培训机构须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校外培训机构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监控、配备安全防卫器材,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九、章程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管理机制、监事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以下规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

十、组织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章程建立决策机构、监事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校长、经理)、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

监事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自然人不得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近三年担任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者和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监事机构中任职。

十一、专职负责人

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犯罪记录,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十二、专职管理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管理工作经历。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安全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

十三、专兼职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3人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应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证。

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任教。

校外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相关外教资质。

十四、教学点

教学点的设置标准与主办机构相同,名称为“主办机构全称+XX(所在地、道路或楼宇名称等)教学点(分公司)”。

你问我答 ★

Q:

为什么300平方以下的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消防部门不予受理?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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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规定: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目前,国务院严格要求不允许人为的设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我们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要求哦!

Q:

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备案未抽中的项目,为什么教育部门不予办理办学许可证?

A:

因为未抽中的项目,消防部门没有到实地进行现场检查,教育部门为了确保该机构的消防安全,专门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消防检查,如果该场所存在隐患,则需要对隐患进行整改后,教育部门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Q:

经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中的项目,教育部门是否还需进行现场检查?

A:

凡是经审核验收和备案抽中的项目,消防部门已对现场进行了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并出具合格意见书,现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教育部门无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只需参照消防部门意见发放办学许可证。所有抽中和经过审核验收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部门或辖区派出所负责,教育部门无需检查。